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