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