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买卖:(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本条第一款(一)项所称模式标本是指用来定义生物一个属或种所依据的主要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