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买卖:

(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

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第一款(一)项所称模式标本是指用来定义生物一个属或种所依据的主要标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