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平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