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