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性及气候的可行性评估,确保经济社会效益与气候环境效益相协调。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