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检察、监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受理举报应由专人接待、办理。举报信件的收发、保管、转办和面述或电话举报的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严密的岗位责任制,防止举报的内容泄露和材料遗失。

办理举报案件中,不得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亲属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其复印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办案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