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