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未处理的快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