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建议。

公示报告应当报送常委会主任会议并印发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