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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四条
已修改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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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