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提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