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送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拖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