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资金的来源:(一)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接受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