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