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公布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