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