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