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玉林人大网以及《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布法规、报送法规备案材料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