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分别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