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