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