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类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会展期间,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认定专利违法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参展商立即撤出其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