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标识的标注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