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