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