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损失的赔付能力。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