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