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