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