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其他危险废物第五十条已修改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销毁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露天焚烧、倾倒或者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