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乡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收集场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步骤、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实行垃圾分类的设区的市,应当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按照垃圾分类要求以颜色予以区分,并标明易识标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