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