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