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下列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在路政管理人员的引导下通行: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120000千克,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60000千克,在其他公路行驶的;

(三)载货后轮廓尺寸可能影响桥梁和隧道安全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