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下列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在路政管理人员的引导下通行:(一)车货总质量超过120000千克,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二)车货总质量超过60000千克,在其他公路行驶的;(三)载货后轮廓尺寸可能影响桥梁和隧道安全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