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