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