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托传习所、学校、培训机构等,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招收、培养后继人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