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