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在城市滨水区域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环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