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密度,并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非机动车辆保管场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