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