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