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