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