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