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