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