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