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德宏咖啡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冒用德宏咖啡地理标志或者证明商标标识;

(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德宏咖啡产品;

(三)在晾晒、烘烤、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