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在行洪的河床、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矿石、废碴或者尾矿,防止造成行洪不畅或者堤岸破坏。边坡的开挖和矿石、废碴的堆放,应当符合边坡稳定的要求。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安全矿柱或者岩柱,防止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以及地面开裂、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

禁止采用污染和破坏矿山环境的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