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解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对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虚报或者瞒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并按时报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